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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标签:时间:2017-03-20 点击:439 来源:萍乡学院科研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赣战略,发挥高校综合优势,切实加强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学科交叉融合,
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并规范和加强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
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教育
部及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特色、优势明显的一级或二级学科为载体的科研工作
平台,是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技
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根据国家、江西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围
绕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解决我省经
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重点实验室建设目的:获取原始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提高
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与后劲,吸引和培养优秀的科技创新队伍,促进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目的: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工程化验证环境,
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培养和吸引高
水平、高层次的科技人才,促进我省科技创新体体系的建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江西省教育厅是“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实验室
和工程中心”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布局,组织“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立项审批、建设与管理、
验收和检查评估。
(三)拨付、监督“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经费。
(四)做出撤消“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决定。
第五条  各有关高校负责管理本校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具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校“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和管理细则,实施对本校“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
建设和运行管理。
(二)给予“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在人、财、物方面的重点倾斜和支持;提供建设、开放运行经费以
及其他必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组织本校“实验室和工程中心”验收、检查和评估工作。
(四)管好用好“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
第六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建设任务和发展目标,努力向更高层次和建设水平
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建设期内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现各项计划目标。
(二)负责学术梯队的组建、培养,明确学术梯队成员的职责。
(三)制订年度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并报学校批准执行。
(四)组织科技攻关,提高自身发展能力。
(五)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向学校分管部门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实行所在高校领导下的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负责制。
(一)主任的任职条件:
1、必须是依托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2、在本学科研究领域省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主任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进展,落实年度工作目标。
2、落实建设期内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教学工作。
3、安排专项经费计划、检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4、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5、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申报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明确,符合国家、省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区域特色;
科研基础较好,拥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成果;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能力,能够开展
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具备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的能力。
(二)拥有学术水平高、作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团结协作、年龄与知识结构合
理、勇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相对集中,条件良好,现有实验室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
仪器设备在500万元以上;有一定的、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及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所在高校能保证不低于每年5万元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运行经费,提供后勤保障,保证正
常运行。
(五)已经列入国家、省(部)级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不再申报。
第九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申报程序:
(一)申报“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高校,应认真填写《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
或《江西省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格式),一式三份报送省教育厅。
(二)省教育厅对高校报送的《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和《江西高等学校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进行初步审查。
(三)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申报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四)评估专家组向省教育厅提出实地考察和评估的建议和意见。
(五)省教育厅根据学校申报、专家实地考察和评估建议及意见,同意“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立项建设。
(六)省教育厅将同意立项建设的《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和《江西省高等学
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一式二份,返回给学校管理部门、“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分别
保存,并作为实现建设目标、进行验收和检查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鼓励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企业之间联合共建高校“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实现信息与
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一条  同意立项建设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所在高校应安排必要的建设和运行费用,要保证建
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负责人、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建设内容等有较大变化,所在高
校须经省教育厅同意。
第十三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执行“边建设、边研究、
边开放”的管理办法。
(一)实行“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开放式管理,鼓励开展科技合作,鼓励与科研院所及企业联合建设与
管理。
(二)鼓励吸纳兼职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攻关。
(三)鼓励优胜劣汰管理机制。学校可以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现有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实际情况,向省教育厅提出变更“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由新建的“实验室和
工程中心”取代原有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
(四)“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
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建设期内,省教育厅可以组织专家对高校“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验收、检(抽)查和评
估工作。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意见,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作出继续建设、进行整顿和停止建设的决
定。
第十五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实验室和工程
中心要把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作为重要战略任务,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特别是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及国内外科技合作
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七条  专、兼职人员,包括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专职人员,
凡涉及“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工作的科技成果,均应署名获得本“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资助。专利申请、
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要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
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
第五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以科技项目专项经费方式支持“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
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江西省高等学校xxx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Engineering Center) of Jiangxi University for xxx”。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