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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08年11月)

标签:时间:2017-03-20 点击:439 来源:萍乡学院科研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教育科学水平的提高,使教育科研工作更好地为
我省经济社会、教育决策与教育实践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教育科研管理体制制定。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受江西省教育厅的委
托,负责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的制订和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指导与管理以及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推广等工作。
  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同时接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承担本省范围
内申请立项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办”)是省教科规划领导小
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江西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委)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结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的教
育科研工作,协助省教科规划办管理本地区规划课题以及做好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可以设立教育科研机构,具体负责本校教育科研工作和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课  题
  第六条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是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单列课题,属“省级课题”,分为重点课
题、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三类。
  第七条 通常每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申报评审五年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年的第四季度申报评审教
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
  省教科规划办在课题申报前的三个月向全省公布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
  第八条 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主要采取依据课题指南的基本要求,自主申请,公开竞争,全省统一
评审的办法确定。
  专项课题属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由省教科规划办根据需要单独设立,或通过招标方式立项。
  省教科规划办对有创新意义和明显效益的课题将优先立项。
  第九条 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同类级别单位)组织的本地(本系统)集体申请项目可不受受
理时间的限制,单独受理、单独评审。
  第十条 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省教科规划办开始受理课题申请,受理期限为三个月。
  课题指南发布后,申请人可直接从“江西教育网”上下载或向省教科规划办索取《江西省教育科
学规划课题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按时报送省教科规划办。
  第十一条  一个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重点课题。正在执行尚未结题验收的课题申
请人不得申请新课题。
  课题实行课题人负责制。课题申请人限填报一人。
  申请人应是副高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否则,须有两名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以上人员作推荐人,
或由设区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申请书须由申请人签名后报出。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
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三条 课题评审主要采取专家集体评议表决的方式。参加投票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须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方可提名立项。
  第十四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在报请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教科规划办正式发文,同时在江西教
育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省教科规划办对省重点课题、省专项课题、国家立项课题进行年度阶段评估。申请人应
及时按规定填报课题年度报告表,申请人所在单位也应对课题作相应管理。
  一般课题主要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管理。
  对已经批准而不能按申请条件进行的课题,省教科规划办将对其作专门评估,并将处理意见通报
全省。
第四章  成  果
  第十七条 课题立项后,须按课题申请书中结题时间按时结题。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年时间结题,
但须提前向省教科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和省教科规划办提出结题申请,填报《江西省教
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登记表》,同时递交结题报告(
研究总报告)和最终成果(以课题申请书成果形式为准。主件应是原件,附件可以是复印件)。 
  成果鉴定,由省教科规划办承办。根据情况,省教科规划办也可委托某一组织或团体进行鉴定。
  鉴定方式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重点课题和有影响的研究成果需会议鉴定,会议鉴定要有研究
报告和答辩记录。
  成果鉴定意见由相关专家(通常3-5名)集体签署。鉴定费一般由课题承担人或其所在单位负责。
  课题成果通过鉴定后,由省教科规划办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由省教科规划办发给统一印
制的《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对初次评审不能通过鉴定的课题,可暂缓结题,待符合条件通过鉴定后再办理结题手续。
  对不能通过鉴定的课题和已超过课题申请书原定结题时间一年以上的课题,将撤销该课题(有经
费资助的课题还将视情追回资助经费),并予公示。
  第十九条 凡对教育决策有重大参考价值、对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对教育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的
科研成果,各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教育学术团体都应及时采纳宣传和推广,促使优秀成果尽早发
挥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一般2年举行一次全省范围的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奖励教育科学优
秀研究成果。
设立科研成果推广奖,奖励积极推广应用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主要来源省教育厅财政拨款。
  全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专项课题和一般课题,由省财政厅或教育厅提供一定经费资助,同
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对于提供赞助的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坚持立项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优
先予以立项,并可返还不超过90%的赞助金额用于资助立项课题。
  第二十二条  课题申请人在接到课题批准通知书及拨款通知后,应及时办理财务手续。逾期者视为
自动放弃。
  课题经费分两次下拨。对不能按时完成课题计划者,将缓拨第二次经费;对不能完成研究任务或
自行中止研究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向课题申请人及信誉担保单位追回已拨出的款项。同时,申请
人不得申请下一个五年规划课题。
  第二十三条 鼓励申请人多渠道自筹资金申报各类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也应积极给予资助。
对有足额自筹资金的选题,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予以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教科规划办。